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
有效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21]20号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委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考核改革组织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为自愿公开)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1 年 2 月 20 日
附录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价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19]18号) 31号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专门制定了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不含政策落实和其他奖励项目),涵盖组织实施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的下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本市年度科技计划和财政科技预算安排,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申请受理、审查评估、立项发布、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四)作出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行政决定,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维护;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市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他们的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
(二)协助或者受托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和完成项目;
(三)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变更、受理、终止等申请材料,负责项目立项注销、汇总结题等项目剩余资金回收等后续处理;
(四)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严格落实项目合同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法律责任;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科技服务机构。他们的职责是:
(一)根据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验收、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二)负责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第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专业评审或者咨询意见,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科技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常州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要,制定市科学技术规划,主要包括重点领域研究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计划等,在保持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的同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类方法:
(一)按照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期资助、中期资助和后期资助项目。预资助项目是指项目实施时即获得资助的项目;中期资助项目是指立项后按照项目计划完成阶段目标后资助的项目;后资助项目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先实施,完成项目或取得成果后给予财政补贴的项目。
(二)根据财政资金支持数额,前期资助和中期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一般项目。市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财政资金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属于一般项目。 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为一般工程。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可采取阶段性分配方式。合同签订后初始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剩余资金将在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三)根据评选和立项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性择优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性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并择优立项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根据科技创新的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和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和民生需求,广泛听取企业、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各项计划重点支持领域,并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对其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和专业服务机构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全市科委中随机抽取建立技术专家库,实行回避、保密、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咨询)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拟立项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项目批准书。文档。
第十七条 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相关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后予以失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资助和中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共同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合同中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预算、参与单位、研发团队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请表中的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一般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一般不进行阶段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对重大项目和年度拨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最多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阶段性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研究计划、技术路线和研发人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程序作为项目验收、评估审查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单位发生变更,或者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发生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作为项目合同的补充材料和项目后续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提出申请。市科学技术局.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备案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补充材料以及项目后续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弄虚作假等客观不可预见事件导致项目未能实施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由市科学技术局下发文件取消该项目。按一定程序与市财政局协商后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项目跟踪和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破产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履行报告责任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工程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批准、验收组织、证件办理和资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半年内完成工程验收。提前完成合同考核指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工程验收。补贴后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一)受理申请。项目竣工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专项资金审核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财务审计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指导性计划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二)受理和批准。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批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1、提供的受理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2.擅自修改合同或任务计划的考核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
3、研究过程和结果存在未解决的争议;
4、项目资金专项审核未通过。
(三)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1、会议验收。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会议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管理部门协助并报市科技局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验收专家组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评审目标和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观看演示、提出问题、组织评审等形式,明确验收结论。
2.书面接受。项目原则上采取书面受理形式,由市科技局或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书面验收采用按季度集中考核的方式。聘请相关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通常由3至5人组成,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总结结论”。项目竣工合同约定了全部考核目标,或者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但在重点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验收通过》结论;如果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但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资金使用基本符合要求,可以得出“总结和结论”的结论且不会记录在信用记录中。
(五)证件办理和材料归档。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按照网上流程申领验收证明。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论文验收材料应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终止项目,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按规定审核项目资金后,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因客观原因终止项目申请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实践证明继续实施该项目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配套条件等未落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破产等客观原因不能配合项目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工程验收程序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终止并附具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将被强制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绝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研发、故意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等,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管理部将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该项目将被强制终止,并记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重点关注重大项目的中长期创新绩效。项目建成后2至3年内可进行绩效跟踪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应用和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单位、评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履行承诺、履行义务、遵守标准的诚信状况进行客观评价。项目的参与。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和公平评价。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包括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资金等。预资助和中期资助的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成本。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提供总额即可。后续补助项目资金将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检测及实验室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计入直接费用的相关费用,包括相关管理费用、绩效费用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分摊。扣除设备费后的成本。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30%,5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部分为30%。 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按25%征收。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内自主安排支出,对各直接费用科目的支出进行自主调整,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单位办理调整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从业人员工资费用,以及退休、返聘人员参加科研项目的费用,可以计入项目劳务费用。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计入固定岗位或机构人员的人工费用。因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确实需要承担的城际交通费和国际差旅费可计入会议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完成合同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可以由项目组保留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者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已取消、汇总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剩余资金按照原分配渠道收回。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或专户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工作勤勉尽责、不谋取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错误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免除责任,不记入信用记录。对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项目立项支持,但支持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免除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决策及其他责任:他们勤勉尽责,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因工作原因知悉项目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项目技术秘密。未经许可泄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评价技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始的“长州市政府科学与技术计划项目实施和接受管理措施”(Changke Gui [2015]第1号),“长胡市政府科学和技术计划“项目接受管理操作程序”(Chang Kefa [2015]否92)和“长州市科学和技术计划接受管理内部操作程序”(Chang Kefa [2015] 93号)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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